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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物业的承接与查验

第十二条  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考虑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水电气直供管网、安全设施、消防、绿化、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必要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达到开发小区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供电、供水单位列入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将供电、供水单位验收结果应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结论;未经供电、供水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房屋用房,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注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房屋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房屋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房屋用房具体位置,房屋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房屋用房的用途。物业房屋用房不得买卖、抵押和出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现场查验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业主名册;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八)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列出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15日内补交齐全。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记录的人员签字认可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开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交接记录;


(六)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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