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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  新建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办公设备和场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200户以下住宅物业,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应当进行公示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书,用于具体指导全县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商原因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所选聘(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执一份。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不超过3年(从首批交房日期计算),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超过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村(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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