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雄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行业自律、多方参与”的原则,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物业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纠纷调解和日常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和信用监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受理业主关于请求依法选举和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合理诉求。
(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村(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建立所在地住建、公安、民政、司法、村(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处理矛盾纠纷,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工作;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村(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建立党建引领下的村(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二)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负责调处社区物业服务纠纷;
(四)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条件的小区,由村(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五)村(社区)居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二)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
(六)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七)负责物业管理选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执行物业诚信制度;
(八)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
(九)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监督和指导工作;
(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住宅小区物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公安机关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动防范机制;
(二)指导物业保安开展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处理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调解民事纠纷;
(四)指导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交通标识;
(五)负责物业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的查处;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消防救援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村(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的消防通道、安全出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依法核查;
(五)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进行处罚;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住建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受理价格投诉,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的查处;
(三)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企业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事项,查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确保电梯等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查处违章建筑;
(二)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外墙上私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按相关规定规划小区的物业用房、停车位、环卫设施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在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阶段严格审核;
(四)配合解决小区内因规划问题引起的纠纷;
(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业小区内擅自占用公共通道、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私接乱拉电线等行为的查处;
(二)对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规装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扰民、环境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物业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的查处;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收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
(二)推行各项收费向最终用户收取;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存量小区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推进小区资产移交工作进度,实行一户一表收费。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酬金;
(三)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新技术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支持老旧小区通过改造提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或业主自治等方式改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