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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物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注册后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并接受企业诚信制度的约束。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的,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切实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合同期限、协助配合村(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聘请公共秩序维护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秩序维护员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业主至上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包括乱贴、乱画清洗)、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等服务;


(三)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承担文明创建、人员信息、网络平台、平安建设等社会管理,积极融入社区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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