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镇雄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镇雄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199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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