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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丧事活动与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街道、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抛撒冥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在集中治丧服务场所开展治丧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禁止在治丧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在存放、运送遗体或骨灰过程中不得损坏、丢失遗体或骨灰;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进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疾病传染;殡仪专用车辆应按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三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公告,并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特别困难的治丧事主,由县民政局给予适当减免。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财物。


第三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殡仪服务单位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殡仪服务人员;丧属或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服务机构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制造和销售的殡葬用品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民政局批准,县市场监管局登记,不得制造、销售殡葬用品。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不得在批准的经营场所以外生产、销售。禁止在火葬区域内制作和销售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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