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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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