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下一内容:第二节 快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