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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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