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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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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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