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下一内容:第三章 医患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