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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六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服务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安装、维修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已竣工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者未安置、承租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代收费用,代收手续费由双方共同约定,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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