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自用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 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镇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2起施行。《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镇交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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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自用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 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镇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2起施行。《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镇交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