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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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